注意事項:
一、
* 標記者務必填寫完整,其他欄位請依需要加填。
二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。
三、經核准調閱抄錄複製檔案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:
- 申請人為個人:檢具個人身分證、駕照或護照正本。
- 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: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,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(以上證件,可以影本加註具結「與正本相符,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」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)及負責人、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;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,仍應提供總機構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(具結「與正本相符,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」)及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。
- 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,除前述證件外,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:
- 權書或委任書正本。
- 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、駕照或護照正本。
四、本機關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、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五、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於本所指定之時間及場所為之。
六、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不得有下列行為:
- 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-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-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七、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:依「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」收費。